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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朱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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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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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乌鲁木齐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来说,这将是个利好消息——2012年,乌鲁木齐市将有500套公租房竣工并通过公开摇号进行分配,这意味着这些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问题首次得到解决。
2月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0日经乌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乌市经过制定实施细则、软件开发应用及调试以及专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后,计划于4月中旬全面展开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
《办法》的实施,打破了原农业户口的居民无法申请保障房的限制,将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列入保障范围,以政府主导集中建设和利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按规定程序转换,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的公寓、宿舍,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据了解,乌市从2010年开始建设公租房,共建了500套,2011年又开工建设了5007套。按照高层建筑的建设周期,预计到今年底,500套公租房将竣工验收,主要分布在苇湖梁电厂片区。
今年,在乌市计划建设的12050套保障性住房中,包括廉租房5050套、经济适用房2500套、公租房4500套。同时,乌市规定对于公租房建设用地应当优先保障供应。
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去年,乌市廉租房经过两次摇号分配之后仍有剩余,说明乌市已实现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户群体住房保障的全覆盖。今年,乌市将通过对限价商品房政策的研究,逐步建立以公租房为主、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等为辅,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新就业职工纳入申请范围
对于新就业职工来说,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乌市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者,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租金低于市场价格
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乌市公租房的租金价格还在制定中,租金将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
相关人士透露,按照相关规定,公租房的租金因按照地域低于市场租金的20%进行制定。
同时,公租房租金标准因建设投资来源不同也有所差异。政府投资建设、筹集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承租房屋的位置、楼层、朝向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行低于市场租金高于廉租住房租金的级差式租金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公布一次。
因此,乌市公租房租金将实施分级管理的制度,意味着在租金层次上面将分为几个层次,收入高的住户租金可能多一些,收入低的住户租金可能要少。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运营状况、职工支付能力确定,并报乌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面积在35—60平方米之间
根据有关规定,乌市公租房将以小户型为主,单套面积在35—60平方米之间,水、电、气、暖表等均安装到户,同时,房屋内部将经过简单装修,厨房的灶台、卫生间洁具设施等配备齐全。
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相关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
目前,乌市廉租房建筑面积规定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规定在60平方米左右。
公租房实施“轮候”制度
公租房只是在一段时期内,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问题,政府将鼓励低收入家庭在条件改善之后,主动退出公租房,转给有需要的人循环使用。
《办法》规定,公租房租赁合同期一般为3—5年,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续租条件的,由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
同时,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退房确有困难的,经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按月收取租金。过渡期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必要时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不得转租转借
《办法》还规定:公租房承租人出现其中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这些行为包括:公租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等。
如果公租房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承租人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此外,《办法》还对公租房管理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约束,凡是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租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乌市房产局已处理57户保障房违规家庭,收回廉租房23套,纠正违规行为34户。
到街道办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其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其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报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获取租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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