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新疆奎屯市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朱秀娟律师 团队:奎屯市律师团队很热心为您的服务!!!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擅长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民事侵权、经济纠纷类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朱秀娟:18997711111纪欣然:1377...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朱秀娟律师

手机号码:18997711111

执业证号:16540199711479446

执业机构: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新疆奎屯市团结南街51号--35室

成功案例

执法人员默示他人打伤被拘者的责任认定

问:某县一派出所在执行公务时,抓到了嫖娼者刘某。在讯问刘某时,其不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该派出所的民警张某和王某很是气愤,认为刘的态度恶劣,于是便对其拳脚相加,并不时用警棍电击刘。当时张的朋友陈某正好在派出所玩,陈觉得张、王二人打得很过瘾,便也想试一下如何使用警棍,于是便要求张、王二人让他代他们来行使职权,“审问”刘某。张某于是将警棍交给陈,陈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刘某,造成其几度昏厥。后陈用冷水泼刘,以让其清醒。刘清醒后,交待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张、王于是便对李作出处罚决定:罚款800元,拘留10天,以示惩戒。10天后,刘某被释放。刘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陈某电击所致,部分系张、王殴打所致。请问律师,由于刘某本人存在违法事实,他有权利向派出所的张某、王某要求赔偿吗?另外,对张某的朋友陈某造成刘某损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答:刘某有权利向张某、王某所在的派出所要求国家赔偿,而不能向张某和王某本人要求赔偿,因为他们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其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国家来承担。另外,依法行使职权是所有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即使对违法犯罪分子,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处理,不能因为相对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随意侵犯其合法权益。

刘某对张某、王某的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并不具备使用警棍的合法条件。同时,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魂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要负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刘某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对陈某电击刘某造成的伤害,刘某也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只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国家赔偿。本案中,陈某不是公职人员,其殴打和电击刘某的行为似乎不应视作行政行为,但由于陈电击刘是在张、王默示同意下所为的侵权行为,所以张、王所在的派出所要对此承担责任。因此刘可以对陈的行为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当然,派出所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张某、王某和陈某追究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899771111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地址:新疆奎屯市团结南街51号--35室

Copyright © 2018 www.kts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